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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牌.超标车的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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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20: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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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牌时有"交警"提示"超标电动车不强制办理驾驶证.自愿办理
那你们觉得这个保险有意义没有???有必要上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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