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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论论坛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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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4 16: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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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损害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当你的IP注册为随论论坛论坛会员时,就与随论论坛决定了一种商业契约关系。在你上随论论坛消费时,就接受到随论论坛提供的服务。
         例如:
       @周小狗 “周小狗”被网友辱骂; @愤青克星 被人肉;美女网友被站内短信性侵;萌宝比赛恶意被刷票;参于随县网中秋聚会交费做看客而边缘化……等等
        诸如此类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是否应按“消法”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途径】去解决?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今天星期天双休,闲的胸器淡定,特来吐糟!
发表于 2014-9-14 16: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9-17 09: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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