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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随县法院李院长回复:缴纳诉讼费算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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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20: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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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3月21日因民事问题向随县法院缴纳了人民币100元的诉讼费,此民事问题为关于本人与本村余某某的土地纠纷问题, 但截至今日起,本人多次询问未果,请问缴纳了诉讼费用,算立案吗?本主题由 宁宁 于 半小时前 审核通过法院收款收据_副本.jpg(26.79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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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21:00: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9-15 16: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反映的问题,我院已经收悉,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2014年3月厉山镇星炬村村民余晓见、邓兴强诉吕章武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吕章武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此案由我院立案庭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吕章武和其诉讼代理人王明波对本案争议的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余晓见从其父余正明处转让的土地经营权不合法,要求确认无效。
      在庭审中,法官释明,如果吕章武对该份土地经营权证有异议,可以发证机关的发证行政行为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吕章武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明波明确表示将在庭审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有开庭笔录记录佐证。
      过后,吕章武未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确认余晓见和余正明之间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立案法官审查吕章武诉请后决定予以受理,当即开具缴费通知单,收取了吕章武100元诉讼费,立案法官在分案时经与民事法官沟通后发现,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已在余晓见、邓兴强诉吕章武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进行审理,并已经认定余晓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吕章武也已经向中院提出上诉,并在上诉中就本案争议的合同问题提出了上诉请求。我院答复吕章武,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在中院二审即将审理,无法在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官也曾释明若要撤销土地经营权证,需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关于100元诉讼费,法官在告知吕章武无法就其诉请在我院立案时,明确表示将按规定退还该诉讼费,但吕章武仍坚持提起民事诉讼。
发表于 2014-9-16 19: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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