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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超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水沟,随县一男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2019年9月至12月初,何某某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未通过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环保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所有的位于随县某镇工业园内的A科技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电镀生产,部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清理到该公司生产车间旁边的排水沟,排放至该镇生活污水管网。
2019年12月4日,生态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时,查获何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随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当场对生产废水进行采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责令其公司即刻停产整治。
经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采集的三个样本总含锌量为66.32mg/L,且三个样本的含锌量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
2019年12月16日,何某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交代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且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以行动践行“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环保理念。
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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