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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广水市检察院对罪犯彭某某重新犯罪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月21日,罪犯彭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某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
7月15日,彭某某又因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查明,6月23日20时许,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通村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某山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失控摔倒,受伤后的彭某某请求附近村民帮忙拨打110,公安机关火速赶到。后经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彭某某危险驾驶罪。
社区矫正其实是一种让非监禁服刑人员在社会上执行非监禁刑罚的一种措施和手段,这种做法能使服刑人员尽快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矫正对象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社区矫正没有永远的护身符,正如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某因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于9月14日被法院撤销缓刑,并且与前罪拘役三个月并罚,最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由此可见,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充分珍惜在大墙外的“自由之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否则,将会失去“自由之身”,重回铁窗之内。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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