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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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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 09: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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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詹某付非法采砂案詹某付,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内采砂,涉嫌非法采砂。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5日10时,曾都区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詹某付以“新中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需要用砂”为由,未经许可擅自在浆溪店河曾都区万店镇新中村段河道内采砂,执法人员立即制止了詹某付的违法行为,并对采砂现场的挖机进行了扣押。经调查:詹某付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于2019年1月25日,擅自在浆溪店河曾都区万店镇新中村段河道内采砂,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詹某付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条例》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第十九条“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等公益性采砂活动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有许可权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经营”。该案所采河砂用于新中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属于公益性采砂活动,但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批先采,也属非法采砂,对公益性采砂起到了警示作用。詹某付虽然是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但依然要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也将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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