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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智斗毒贩,“零口供”仍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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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8 09: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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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拒不认罪,就可以逃脱法律惩罚?
铁证如山面前,
即使“零口供”,
也能定你的罪!



近日,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零口供”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被告人邹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1日晚上,武汉籍男子邹某某接到广水籍男子熊某某电话,允诺向熊某某贩卖“果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好毒品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次日上午9时许,邹某某与从广水赶来武汉的熊某某见面,后将熊某某带至家中,在收到熊某某支付的现金13500元、微信转账700元和支付宝转账19500元后,将4包冰毒和3包麻果交给熊某某。12时许,熊某某乘车返回广水市,在途经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老汽车站时,被广水市公安局查获。

经称量,现场查获的4包冰毒、3包麻果分别净重198.133克、46.572克,共计244.705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冰毒、麻果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51.1%、10.6%。

“零口供”:邹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在法庭上仍心存侥幸,以为三缄其口就能逃避法律惩罚。

铁证如山:公诉人依法出示通过技侦手段合法取得的通话录音、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毒品数量和成分鉴定,卖毒购毒双方通话记录以及购毒者当天租乘车辆司机的证言等证据,用一系列已形成锁链的证据回应被告人的狡辩,排除了合理怀疑。

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在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和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邹某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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