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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西城大队释疑
沿河小区7号、14号楼一医院家属院车棚建于90年代末,贵单位出具的拆除通知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出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1、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出台生效后,沿河小区7号、14号楼一医院家属院车棚没有被拆除,在老百姓眼中是不属于私自搭建,也即不属于违建!如果按照贵单位张贴的《通知》中所言,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老百姓的房子原是三层,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规定不能超过两层,那是不是要将第三层自行拆除,因为第三层属于违建?而且不带任何补偿?老百姓们想不通!法律法规规范的是其生效施行后的相关行为!这是第一个疑问,请释疑。
2、按照贵单位张贴的《通知》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沿河小区7号、14号楼一医院家属院车棚被贵单位定性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请答复所依据的法规法规适用的具体条款。这是第二个疑问,请释疑。
二、请西城沿河小区居委会释疑
1、贵单位张贴在沿河小区7号、14号楼一医院家属院的《致沿河小区居民的一封公开信》落款处随州市中心医院、沿河小区居委会没有盖公章,这个没有加盖公章的通知是你们发出的吗?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法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贵单位张贴《致沿河小区居民的一封公开信》是行政行政,署名处无公章,老百姓完全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违法无效的行政行为,是不可信的!甚至可以理解为这是伪造的公文。这是对贵单位的第一个疑问,请释疑。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的相关规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第一条总体要求第(二)款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征求居民意见并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坚持居民自愿,调动各方参与。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激发居民参与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造,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和第三条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第(二)款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机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发动居民积极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和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组织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改造。
国家规定改造前要充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与居民达成共识,居民参与到改造方案的制定、施工、监督过程中。为什么沿河小区7号、14号楼一医院家属院的居民接到的是反复通知拆除车棚的电话?看到的是为了抢时间抓进度,简单列举8点改造内容,并通知居民车棚属乱搭乱建的一封实为行政通知并且署名没有公章的公开信?这是对贵单位的第二个疑问,请释疑。
3、其于以上第二点国办意见,请问贵单位在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前,有没有制定居民参与的改造方案和改造后效果图?有没有按方案规定的程序让居民参与?如居民参与了,有没有与大多数居民达成共识的文字依据?这是对贵单位的第三个疑问,请释疑。
4、没有与大多数居民达成共识前,怎么沿河小区7号、14号楼一医院家属院里已经动工了?这是对贵单位的第四个疑问,请释疑。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好事,是一项惠民工程,老百姓们举手欢迎!国家也明确了居民全程参与改造全过程,老百姓如果连涉及自己切身利益事情的知情权都没有,遇到的只是为抢时间抓进度的简单行政行为,老百姓们怎么支持?和诣社会,切莫让民心工程变成百姓闹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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